索引号: | 011199529/2024-28602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行政审批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15 | ||
标题: | 保康县创建2024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招标投标领域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2024-08-15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保康县行政审批局 |
保康县创建2024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招标投标领域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之间紧密配合、相互协作、规范有序、高效快捷的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规范涉嫌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移送、查处和反馈工作程序,重点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标王”“陪标专业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动查处,依法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机制
(一)协调会商机制。县行政审批局牵头,与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协商会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违法犯罪打击等工作。会商会议按需召开,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及时进行专题会商,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线索发现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市场主体信息、专家评审记录等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疑似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畅通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受理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举报,核实和查处收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在审判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需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等涉嫌招标投标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予以查处。
(三)转办反馈机制。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受理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收到的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当予以核实反馈或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招标投标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信息共享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发现和分析预警的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依法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相关单位后续查询和调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等部门在查案办案和履行审计职能时,应当相互配合。
(五)联动处置机制。招标投标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协助处理时,应当向协助处理单位发函并明确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处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等,协助处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结果。联合处理时,由联合执法(检查)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并与各参与部门协商确定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各参与部门按照方案要求选派人员共同完成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相关信息需向有关部门上报或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以联合执法发起部门作出的结论为主。
(六)联合惩戒机制。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强化信用监管,将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县公安机关对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招标投标领域案件及时依法办理,法院及时予以审判;对涉案未起诉的,移送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县行政监督部门,将招标投标领域涉罪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还应依法履行全面调查和监管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县联动监管参与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工作职责
(一)行政监督部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招标投标领域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落实的综合统筹协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及时互通有关情况,加强协同监管。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线索)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提供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和相关证据,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问责,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严肃查处。
(三)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在接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信息时,应及时办理接收登记,经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打击。对阻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招标投标企业信息、简要案情、调查处理结果等案件有关情况,根据案件侦办情况适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有关违法情况时,按照规定将相关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和国企财政资金的合法运行,维护国家资金安全。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交易现场见证监督作用,对发现和预警到的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联动协作参与部门要认真落实具体工作责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形成常态化工作联系格局,保障联动协作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业务交流。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业务交流,可通过相互派员讲课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培训,着力夯实联动协作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联动协作参与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联动协作机制的建设和开展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加强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联动协作执法的良好氛围。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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