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4-154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15 | ||
标题: |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保烟局〔2023〕1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3-12-15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转发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
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保烟局〔2023〕13号
各烟站、市场部(所),稽查中队、仓储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襄阳市烟草专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15日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烟局法〔2023〕26 号
各县级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专业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市局结合实际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襄阳市烟草专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襄烟局法〔2020〕44 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3 年 12 月 11 日
(主动公开)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事前应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烟草专卖局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事项名称、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检查证号、照片和执法范围;
(二)执法依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属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四)执法程序。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流程;
(五)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监督举报。烟草专卖监督部门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双随机一公开”事项。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等内容;
(八)服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办理场所公示执法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岗位),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流程图等信息。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事中应公示以下内容: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徽章和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执法证件;
(二)在烟草专卖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活动中依法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法律后果、法定权利、救济方式和途径、案件办理流程、案件处理地址、办案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摆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设置举报投诉箱。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事后应公示以下内容: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
1.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许可决定书编号、行政许可证号、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申请许可类型及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作出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名称和日期等;
2.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文书或内容。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由、被处罚人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名称和日期等。
(三)烟草专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前款规定的内容应当自执法决定或抽查结果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案部门提出意见,单位负人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属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违法信息;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实施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三)运用官方微博、微信、APP 等载体公示;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
(五)印制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适合方式。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本级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执法职能调整、已公示事项发生变更引起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期限,及时公示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发挥“12313”投诉举报和对外公示的咨询服务电话作用,做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宣传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指定人员负责释疑和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纳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和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有效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采用音像记录方式的,应充分考虑其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活动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基本形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固定、送达执行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人身自由、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与案件管理系统、证件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推进电子文书的应用,规范音像记录的保存管理,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化数字化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机构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管理。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启动记录: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以及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
对申请人在实体办证大厅申请及烟草专卖局受理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规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利用高拍仪等设备通过信息化平台记录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记录: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局依职权启动普通程序处罚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程序启动记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模式启动执法检查的,按月度整理留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相关文字记录,对“双随机”抽取过程实施拍照或摄像记录,并按要求监督抽取过程。实施重点检查的,按月度整理留存重点检查依据、实施方案、计划安排等文字记录。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举报或投诉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填写举报记录;对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填写不予立案报告表,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并将相关情况立案归档。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调查与取证的记录: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实施书面审查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对审查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填写书面审查法律文书。
需要实施实地勘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携带实地勘验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法律文书,绘制实地勘验图,通过拍照或摄像的方式记录实地勘验的过程。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调查与取证的记录:专卖执法人员应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及情况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下列调查取证工作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
(二)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制作有关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协助的,应制作协助调查函;
(四)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鉴别卷烟真伪,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取证据时,应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七)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程序全过程记录等文书;
(八)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卷烟真假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
(九)需要证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应制作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十)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采取拍照、录像等措施依法提取、复制证据时,应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进行文字记录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内容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对检查(勘验)过程(包括重要涉案物品、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情况)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
(二)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
(三)对重要证据进行复制和提取时,应对复制和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
(四)鉴别卷烟真伪,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取证据时,对抽样取证的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
(五)举行听证的,应对听证会全程进行摄像记录;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过程记录:实施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处理举报、联合执法等执法检查的,应对执法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文字记录。
专卖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过程,执法记录仪不得记录与专卖执法检查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审查与决定应主要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等,并将审查与决定的有关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的有关审批文书中应载明承办人、承办部门意见、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考虑自由裁量等有关因素。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明确签署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案件组织集体讨论的,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同时采取录音、拍照或摄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采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并按照以下内容和要求进行记录: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具体条件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及过程采取文字记录和摄像或录音记录的方式;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
(五)依法向所属烟草专卖局备案的内容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
(六)对符合当场处罚的实施过程采取拍照或摄像记录的方式;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记录方式。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采取以上送达方式,必要时可对送达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对实地核查过程采取拍照或摄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烟草专卖局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催告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执法需要逐步配齐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记录设备包括执法记录仪、高拍仪、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监控摄像系统、计算机存储设备等。其中,执法记录仪和计算机存储设备应配备到稽查队、专卖管理所,监控摄像系统应配备至烟草行政服务大厅、询问场所和罚没烟库房。
第二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执法记录设备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使用管理办法,音像记录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之日起 30 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和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归档、保存和使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的计算机存储器,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严格规范管理。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在返回单位后 24 小时内进行存储。
行政执法活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自案件办结之日起不少于半年,对作为行政执法活动主要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卷宗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为防止相关音像资料因硬件设备或人为因素造成灭失,应建立音像记录备份制度,备份的音像资料视同原始资料进行管理使用,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复杂案件的音像记录应刻录光盘进行保存。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完善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的规定,强化记录实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健全行政执法内部工作程序和全过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责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记录执法全过程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烟草专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监督,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烟草专卖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级烟草专卖局法制机构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配备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法制审核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经同级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烟草专卖局不得作出。
法制机构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遇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问题,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法制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罚款一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二)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 100 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 1000 公斤以上;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
(五)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 撤回、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三)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
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准予许可决定;
(四) 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是指:
(一)依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二)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作出的移送或不移送决定;
(四)依法作出的变卖等处理决定。
第十条 专卖执法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调查终结或审查后,需将相关调查或审查材料以及拟作出的决定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专卖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适用依据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二)与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鉴定、检测、评估的,应当提交鉴定、检测、评估报告;
(五)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收到专卖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专卖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专卖执法机构按本办法向法制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并将书面审核意见送交专卖执法机构。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专卖执法机构提交送审材料,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为法制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核预留足够时间。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九)是否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应当同意专卖执法机构的意见;
(二)认为主体不适格、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应当建议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进行修正;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建议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调查补正;
(四)认为程序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专卖执法机构纠正;
(五)认为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专卖执法机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法制机构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专卖执法机构接到法制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整改后,涉及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变动的,应当重新送审。
专卖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经与法制机构协商讨论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报本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向法制机构报送审核材料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相关案卷或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四)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因专卖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 烟草专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X 烟法审[20XX]X 号
拟作出执法 决定类型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
执法机构 | |||||
承办人员 | |||||
执法机构拟处理意见 | |||||
专家论证 意见 | |||||
法制审核意见 | 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 是 | 否 |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是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是 | 否 | |||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是 | 否 | |||
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 是 | 否 | |||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 是 | 否 | |||
是否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 是 | 否 |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内打√,需要说明事项较多可另附纸。 |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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