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引号: 011199529/2024-3027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保康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4-11-06
标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4-11-06 终止时间: 来源:


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国务院于2024年6月14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4号),对183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和市司法局《关于对照国务院宣布的失效文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相关要求,县司法局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县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的7件县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县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7

2024年11月6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县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序号

文号

制发时间

文件名称

1

保政发2015〕35号

2015.10.30

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

保政发〔2019〕18号

2019.10.18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3

保政发〔2021〕12号

2021.5.25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康县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

保政办发2016〕34号

2016.4.2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村副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5

保政办函〔2020〕3号

2020.3.8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6

保政办发〔2020〕18号

2020.12.2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县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7

保政办函〔2020〕7号

2021.1.2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和招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