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时电价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199529/2023-3622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11-30
标题: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时电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 鄂发改价管〔2023〕32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11-17 终止时间: 2024-12-01 来源: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时电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现就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平段7:00-17:00,高峰时段17:00-23:00(其中20:00-22:00为尖峰时段),低谷时段23:00一次日7:00。平段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应标准;高峰、尖峰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元、0.2元;低谷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每千瓦时降0.15元。

    三、执行方式。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主体自愿选择,电网企业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或调整分时电能表,更换或调整完成后次月开始执行。分时电价政策选定后执行周期不少于12个月,不选择执行分时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四、有关要求。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电网企业要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及时安装调整相关计量装置。新建的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原则上采用智能设施,满足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响应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省发改委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1年后视情调整完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17日

                 (此件公开发布)